眾所周知,與普通離婚案件相比,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已經(jīng)很復雜了,所以這個問題往往是我們離婚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目前我們處理的案件具有典型的意義,所以我們來分析一下。
案例:我的客戶(男方)已經(jīng)和女方結婚三年了。男方原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女方原住所位于遼寧省瓦房店市。婚后不久,雙方便于一起去日本工作和生活。由于夫妻關系不和,雙方從去年上半年開始在日本分居。今年1月初,該男子委托婚姻律師向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之所以選擇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依照婚姻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與遼寧省瓦房店市法院相比,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更多,因此經(jīng)驗更豐富,案件處理更順暢。
但我們起訴后不久,瓦房店市法院也受理了該女子的起訴。這就導致了兩個法院都在接受同一個離婚糾紛的異?,F(xiàn)象。為此,我律師向瓦房店市法院提出協(xié)商?;貜褪?“女方已經(jīng)回國,管轄問題不能適用上述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確定。相反,管轄問題應根據(jù)《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解決?!钡谑鍡l規(guī)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國,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為了確定管轄權,律師特意調(diào)取了該女子的出入境記錄。記錄顯示,該女子在我向海淀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后才回國。在這種情況下,當我們在1月初向海淀區(qū)法院提起訴訟時,雙方都在國外,該男子在中國的原住所是海淀區(qū),因此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
下一個問題是瓦房店法院是否也有權接受此案。顯然,瓦房店法院比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晚了。鑒于該案已由法院審理,瓦房店法院無權繼續(xù)管理此案。瓦房店法院的正確做法是裁定駁回該女子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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