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訴訟的二審通常在原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而不是仍在原法庭。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對于普通離婚案件,一般是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審。因此,如果離婚案件進入二審,通常是由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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